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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之造价争议

作者: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2-09   浏览:3395

一、遇到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纠纷交叉时如何处理?

在大量的工程造价纠纷中,几乎都会遇到施工质量的问题。开发商经常说的一句话是:“这些不合格的部位也要我们全额付费吗?”发生这些质量问题,多半是一些未请监理的工程或家庭装修项目,也有个别项目是由于监理单位未能很好地负起监督责任造成的。碰到此类问题对于不太严重的一些质量问题只能按合格工程进行工程计费,留给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庭审时,对工程造价的打折进行协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双方相持不下时,只能暂时中断工程造价纠纷的处理工作,等待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修复意见出来后,再做工程造价的纠纷处理。

二、工程造价由哪个机构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适用对象的主体首先是经营者。 价格的定价分为政府定价和企业自主定价,建筑产品的生产要素都是商品,应由企业自主定价,政府可发出价格信号,为稳定全局可以制定最高或最低限价,也可以禁止那些违反价值规律的不正当定价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 我国目前市场主体本身不健全,而且市场行为(包括市场定价行为)缺乏规范,必须大力整顿市场秩序,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机构,同时加强市场法 律、 法规体系的建设,为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目前工程造价逐步由原来以国家发布的指令性定额定价转变为国家定额指导下,按企业个别成本确定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在合同中确定工程造价的新计价模式。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属于价格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之内。

《扣押、 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因此,除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外,其他任何审价机构都不能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

三、工程造价如何进行?

工程造价鉴定即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根据委托方(法院和仲裁委)的要求,对诉讼中 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鉴别的活动。工程造价鉴定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技术行为。其主要作用是为委托方定案提供依据。

鉴定工程造价是四方参与制,即法院或仲裁委为一方,做鉴定的造价咨询单位为一方,纠纷双方为各自一方。四方须各负其责:纠纷方负责举证,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专业性调查并提出专业性鉴定意见,法院或仲裁负责认证和对鉴定意见进行采纳。

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价格条件,或者价格条件约定不明,并且也没有其他可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同依据时,才可以套用行业统一定额来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应当是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依据行业统一定额,即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上《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各级行政区域建设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的《地区单位工程估价表上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十条规定,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款计算方法和计价标准与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的为准。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给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 工程价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 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分析:这是对约定优先原则的立法肯定,也是加明确了在工程结算出现纷争时,约定优先是法定原则。

四、何时需要做工程量鉴定?

实例1:某医院的太平问维修工程,乙方认为太平间属特殊场所,甲方委托的审价人员不会采取实地测量的审价方法,结算时故意高报造价为13万余元。后经甲方查找图纸, 中介审价实际丈量复核。根据实地测量修正后的图纸核算,实际造价只有7.5万余元,乙方通过虚报工程量,虚报价格5万余元。

分析:乙方利用承包的工程属小型土建、水电安装、维修、装饰工程,没有准确的施工图纸的特点,高估冒算,虚报工程量。审价人员可进行现场测量,全面充分地收集审价证据(标的物一一物证)。审价人员进行实地测量取证时,必须采取严谨、合法、公正的手段。测量时审价人员甲方委派的现场管理代表, 乙方委派的代表必须同时在场。测量的结采必须经三方代表签字认可。方法:l)观察法。2)开挖法。容易验证出问题的真假,但工作量大,所以般实行抽样定点的方式。3)测量法。即审价人员深入建筑现场,对照施工图纸,实地测量有关工程量(如门窗洞口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宽高等),计量有关器材物质数量(如配电箱数量、灯具数量、水暖器材的数量等),确定核实项目工程结算工程量与造价真实性合理性的一种审、价方法。

五、工程量鉴定如何进行?

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在通常情况下,工程量的增减均有建设单位或施工方的工程变更单,经对方确认后进行 施工。但具体实施中,在发生增减工程量或变更工程量时,双方口头约定的情况,事后无变更单或记录,由此常常发生新的纠纷。这类问题的解决,可以采取对工程量的增减进行测定 或鉴定的方法进行,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定案处理。在现场鉴定中,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对鉴定或测定工作进行监督,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机构可组织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鉴定机构组织 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应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书面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参加,同时请该案件鉴定委托人派员参加。

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 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现场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机构应拍照或摄像取证。

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签字确认,当事人不肯签字确认的,请案件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勘验笔录某种程度上记录着物证所呈现的事实。

六、工程量书面约定与实际不一致时处理?

根据物证优于书证的原则, 审价人员有权审查签证的真实性。 此处的物证是指看得见摸得着的工程量,如可以实际测出的真实数据,此处的书证是指签证单等文件资料。物证优于书证的意义是要求工程造价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因书证 的存在而 指鹿为马

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何时适用?

尽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尽管该办法的规定给出了解决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措施,但由于该办法是部门规章而不是法律法规, 没有国家强制力, 因此其效力和力度大大打了折扣。 只有在发 、 承包人订立的施工合同 上写明双方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发、 承包人才能受办法的约束, 才能解决可能出现的价款争议, 才能避免可能出现的价款纠纷。但由于承包人的弱势地位, 要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写进施工合同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工程造价领域有一定的权威性,在双方发生争议, 且合同未作相关规定时, 它多可以作为一个权威的参考依据。合同约定不明, 双方又无补充书证的,红头文件可作为造价工程师鉴定造价纠纷的参考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类型:

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工

程量不大而且能够准确计算、风险不大、 技术简单的项目。 固定总价合同, 俗称一口价 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发生时予以调整外,-律不得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 目前普遍使用的是原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通用条款第1. 11 款将合同价款定义为:发、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交史 、 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 所以均难以“次性包死,不做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阁、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容易对合同范围产生争议,即哪些内容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哪些不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在签约时施工团纸已具备的情况下,双方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施工范围以避免日后争议。如果在招投标和签约时没有设计图纸,边设计边施工,合同即使约定固定总价也是没有计价依据的,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森》认定为固定总价合同而不予审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审价依据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计价标准和方法。仅在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参照签约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和方法结算工程款。因此, 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现场签证、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例会纪要等,均是审价的基本依据。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因此,如果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设计变更,是不能对工程总价申请司法鉴定的。

在固定价合同当中,如果存在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且双方对于该部分的工程价款如何计算没有约定的,则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关于签证:

对签证也应约定计价办法。但一般不允许直接签出金额,因为金额是由审价人员、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按照签证或洽商计算得来的。

签证” 是一方对另一方提出请求证明的事实的一种确认。《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将工程签证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T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甚至设计修改通知等都被俗称为工程签证而在使用着。

现场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投资方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打包的工程,.结算时更是只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调整。

在形式上,工程签证采用共同签认的方式,由施工发承包双方作为主体,有关的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者共同签认。作为它的附件还会有设计方等的签认。对于原合同价款之外的追加款项,依据合同约定或施工发承包惯例,通过一种平和的签认,淡化了发承包双方经济利益的对抗,倡导了共同完成施工发承包合同标的同一性。

其构成要件有:

I)签证主体必须为乙方与甲方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不是签证,签证是一种互证。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如工程承包合同授权监理师有签证权 ,这时,随便一个甲方的代表签证反而并不产生法律效力。3)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等内容。如比如 ,乙方承诺让利的范围内事项(同样可能有所谓“签证”。如因乙方失误引起的返工或增加补救内容(同样有所谓验收“签证”),这些都是不能给予经济结算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