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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什么样的婚姻无效?后果如何?
什么样的婚姻无效?后果如何?

作者: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01-12   浏览:3607

【网友疑问】

结婚多年的马立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外出。在一次出差中,结识了某航空公司的一位空中小姐李贝,两人越聊越投机,感情发展十分迅速。几个月后,马立竞背着妻子钱晓丽,和李贝在异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钱晓丽知道后悲痛欲绝,打算去法院起诉二人。马立和李贝的婚姻有效吗?后果如何?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婚姻无效认定的法律问题。马立和李贝的婚姻无效。 现今社会,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接触的圈子在不断增大,受到的外界诱惑也在逐渐增多,“二奶”、重婚越来越普遍,并严重威胁到合法婚姻的法律地位。 为了维护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利益,我国《婚姻法>对于重婚、已婚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等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即对于已婚者与他方缔结的婚姻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我国《婚姻法>不予认同。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第1 2条的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马立和李贝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马立已经与钱晓丽结婚了,其后他又和李贝所缔结的婚姻属于重婚的范畴,婚姻无效口钱晓丽可以向法院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马立和李贝的婚姻无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钱晓丽的财产权益。

【法条连接】

        《婚姻法> 第1 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